河池市2023-2024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
序号 | 被处罚单位 | 案件号 | 处罚日期 | 处罚信息摘要 |
1 | 广西康弘药业有限公司 | 河卫消罚【2024】1号 | 2024/3/27 | 生产的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2 | 广西佰氏康药业有限公司 | 河卫消罚【2024】2号 | 2024/8/22 |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1日生产的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3 | 广西海康药业有限公司 | 河卫消罚【2024】3号 | 2024/8/22 | 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生产的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4 | 广西海康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1号 | 2024/3/15 | 2023年9月生产销售的“西域九毒”抑菌乳膏(规格:16g/支,生产日期:20230905,生产批号:20230901)首次上市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,违反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》传染病消毒卫生第三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5 | 广西康弘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2号 | 2024/5/27 | 2023年10月生产销售的“苗药鼻爽”中草药喷剂(规格:20ml/瓶,生产批号:20231001,生产日期:20231003)首次上市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6 | 广西海康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3号 | 2024/7/26 | 2024年3月生产销售的“苗家脚气王抑菌乳膏”(规格:15ml/支,生产批号:20240301,生产日期:20240305)首次上市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不符合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要求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7 | 广西寒水堂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4号 | 2024/8/9 | 2023年9月生产销售的“金童梓双分子抑菌膏”(规格:16克/瓶,生产批号:20230901,生产日期:20230905)首次上市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》传染病消毒卫生第三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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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康弘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5号 | 2024/10/21 | 2023年7月生产销售的“苗依草皮肤专家抑菌乳膏”(规格:15g/瓶,生产批号:20230701,生产日期:20230705)首次上市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9 | 广西寒水堂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6号 | 2024/10/21 | 2024年2月生产销售的“草本双分子抑菌膏”(规格:15克/瓶,生产批号:20240201,生产日期:20240201)首次上市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10 | 广西康弘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7号 | 2024/10/21 | 生产第二类消毒产品的“鼻炎净中草药喷剂”、“虎灵膏止痒快克草本乳膏”消毒产品外包装盒标注有鼻炎、止痒字样,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,违反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六款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。依据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规则》(传染病消毒卫生)序号32的规定,给予罚款1500的行政处罚。 |
11 | 广西海康药业有限公司 | 宜卫消罚【2024】8号 | 2024/10/21 | 生产消毒产品的“冯天下濞通灵”、“毛囊清草本乳膏”、“阴痒一号抗菌乳膏”“仁康草®泰国半月板膏”首次上市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,违反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、《消毒产品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;生产的“顽皮宝宝湿疹止痒乳膏”消毒产品外包装盒标注有湿疹、止痒字样,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,违反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。依据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及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;依据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。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,给予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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